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