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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