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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