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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