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