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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