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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