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