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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