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