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行业标准依据的;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行业标准的解释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后发布。
行业标准的解释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研究答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