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当制定后续执行计划。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定期限内因技术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部业务管理机构意见后,向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部标准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决定。

超过立项时规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项目自动撤销的,标准第一起草人5年内不得作为申报计划项目的成员。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累计3次项目自动撤销的,2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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