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章 项目调整程序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