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章 项目调整条件第七条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