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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