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