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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