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