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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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