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一)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二)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三)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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