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第十条

第四章 项目调整执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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