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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