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商业银行,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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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