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八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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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