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电信人员执照,是指执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电信人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电信人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