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