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