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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