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 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和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电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和岗位签注相一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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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