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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