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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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