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四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