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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