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