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三十五条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