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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