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三十二条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