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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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