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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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