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