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申请人在持相应有效执照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同一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 (三)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不同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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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