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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