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二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