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 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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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