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二十二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