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二十一条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