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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