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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