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