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六)培训和经历证明; (七)一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 (八)其它规定的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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