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十二条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