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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