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电能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经营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电能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经营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