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九条

第五章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九条

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其中,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应当无偿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在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其他电力辅助服务。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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