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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