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十三条

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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