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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