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