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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