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