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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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