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